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包括两大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下面我将详细为大家介绍这十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最常用,必看!)
情形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伤(最常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解读:这是最典型的工伤情形,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工地)、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例子:车间工人操作机器时被轧伤手指;外卖员送餐途中骑行摔倒(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合理区域>+工作原因)。
情形2: 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预备/收尾工作受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解读:该情形为工作时间的延伸。虽不在核心工作时间内,但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满足“因工受伤”这一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因此此种情形受伤也属于工伤。
例子:上班前提前到岗,整理工位、准备工作工具时不小心摔倒;下班后留在公司整理当日工作资料、关闭办公设备时,被掉落的文件柜砸伤。
情形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解读:核心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引发的暴力伤害,而非私人恩怨导致。只要是为了完成工作、维护工作秩序受伤,就符合认定条件。这类情形强调的是“被动受伤”,如果因工作原因发生冲突但发展成互殴并在殴打过程中受伤,则可能不算工伤。换言之,职工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导致伤害,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职工确因履行工作职责致伤的除外。
例子:超市收银员拒绝顾客恶意逃单,被顾客殴打致伤;小区保安制止外来人员违规闯入,被对方推倒受伤;教师批评调皮学生,被学生家长报复打伤。
情形4:患职业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
解读:职业病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导致的法定职业病(需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常见于高危行业。
例子:煤矿工人患尘肺病;建筑工人患硅肺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传染病。
提示:职业病认定需提供正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情形5: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受伤/下落不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解读:此种情形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因工外出”包括出差、外派学习、参加会议、执行异地工作任务等,只要受伤或失踪与工作相关,就可认定工伤。
例子:公司派员工出差谈业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员工被外派到外地项目工地,在工地作业时摔伤;记者外出采访时,被意外掉落的物体砸伤;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情形6: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解读:这是最易混淆的情形,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 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② 走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如家到公司、家到地铁站的必经路线,顺路买菜、接孩子也属于合理路线);③ 发生交通事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且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均可)。
例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非本人主要责任),属于工伤;上班途中乘坐公交车,因公交车急刹车摔倒受伤,属于工伤;上下班途中遭遇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属于工伤。
误区:自己闯红灯、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负主要责任,也无法认定工伤!
情形7: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
解读: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与工作相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结合最高法司法解释,最常见的就是“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
案例参考:骆女士参加公司组织的跳绳活动时,不慎扭伤右膝,诊断为半月板损伤。公司辩称活动是个人自发组织,与工作无关,拒绝认定工伤。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属于工作的良性延伸,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支持了骆女士的诉求。(来源:环球网)
其他例子:单位组织的团建、年会、体育比赛中受伤;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多个工作场所(如公司总部与分部)的合理区域内受伤。
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虽非直接工作原因,仍按工伤对待)
情形8: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解读:核心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
例子:职员在上班时突发心梗,当场死亡;工人在车间作业时突发脑溢血,送医后36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误区:突发疾病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不算视同工伤;仅突发疾病未死亡的(如心梗抢救成功、突发脑溢血后瘫痪的),也不算工伤!
情形9: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受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解读:虽与本人工作无关,但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抗击疫情)受伤,视同工伤,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例子:暴雨天气,员工主动参与公司周边社区的抗洪抢险,被洪水冲走受伤;上班途中看到路人落水,见义勇为救人时摔伤;医护人员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在防控一线受伤。
情形10: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解读:需同时满足3个条件:①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②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或相关伤残证件);③ 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
提示:此类情形视同工伤,但仅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若旧伤并非因战、因公导致,或未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不算视同工伤。
覃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