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平律师
李怡平律师
浙江-舟山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审,女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发布者:李怡平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0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住岱山县。

被告:王XX,住岱山县。

被告:陈XX,住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平,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诉被告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李怡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2020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王XX要求从某卡中取款10万元,给王XX用于贷款周转。2019年2月25日,王XX声称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根据其指示将款项转账给王XX朋友孔XX的银行账户里。2020年4月,王XX声称信用卡要逾期向原告借款周转几天,原告又转账给其5万元。以上款项都来自银行转贷。借款后,王XX基本上按照每月7、8厘的利率每两月支付一次利息,但最早一次2019年4月份是按照6厘付的利息,最后一次2020年8月份王XX付了5000元,可能是因为其打算出逃故多付一点,原告当时还觉得太多转回王XX1000元。后王XX出逃并与妻子即被告陈XX协议离婚,财产转移至被告陈XX名下。现借款归还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变更利率诉请,确认按月利率7‰计息。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表明若本案所涉借贷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王XX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陈XX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王XX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该款项系借款,自然也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二、陈XX对王XX是否借款的情况不并知晓。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20年8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陈XX长期带女儿在普陀工作生活,而王XX则在岱山工作,两人属长期分居两地状态,故陈XX对王XX的情况并不了解。在9月初,王XX同事找到陈XX告知其王XX已有段时间不上班、无法联系上了,陈XX才发觉不对劲,并与王XX姐姐、同事一并到王XX宿舍寻找,发现了王XX留下的忏悔书,也方知王XX染上赌博恶习。10来日后,王XX出现并与陈XX一同办理了普陀区某室房屋的转让手续。该房屋出售价格为145万元,其中偿还X银行贷款共计80多万元、偿还其他银行信用卡10多万元、偿还个人借款大概有30万元,其拿到售房款20多万元。另有一辆车辆转移登记到陈XX名下。三、原告诉请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王XX的忏悔书及银行明细中可以看出,来往款项均没有转账给陈XX的记录,王XX的个人收入除支付房屋按揭外均由其自行处理,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儿的生活学习开支也是由陈XX一人负担。四、该款项来源银行贷款,且利息高于银行利率,合同应为无效。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X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陈XX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忏悔书”、债务清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本案原告的出借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问题,因合同自始无效,原、被告之间约定的付息利率约定也为无效,不能做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依据,故本院酌情确定按照年利率4.20%计算损失,经计算,截至起诉之日的2020年9月23日共计损失为14338.33元。被告王XX已付25500元在扣除上述损失后,尚余11161.67元用于抵扣借款。关于被告陈XX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王XX存在赌博行为,对外负债多笔,且累计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陈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X借款238838.33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怡平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有多年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执业以来真诚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5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