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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冯XX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怡平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7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X,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平,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XX,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原告曹XX与被告冯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案号为(2022)浙0902民诉前调X号,后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李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业绩指标奖励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3日,被告冯XX(作为乙方)与案外人舟山市定海区X会所(作为甲方,以下简称X会所)签订了一份《业绩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业绩合同;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业绩指标奖励伍万元整,乙方必须完成业绩额壹佰万元整,如未完成该业绩额乙方中途退出,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业绩指标奖励即壹拾万元整;业绩完成时间为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3日;如因甲方特别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营业,乙方必须退原业绩本金等。2021年6月3日,X会所以现金方式将业绩指标奖励50000元支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X会所支付的50000元。截至2022年7月3日,即双方签订的《业绩合同》到期日,被告的总业绩额为90440元,未达到约定的100万元业绩额,被告应当双倍返还业绩指票奖励10万元。2022年7月13日,X会所(作为转让方、甲方)与原告曹XX(作为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无偿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冯XX拥有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合计总债权金额为10万元等。2022年7月14日,X会所、曹XX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2022年8月1日,X会所通过递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送给被告,被告于2022年8月2日签收。原告认为,X会所与被告签订的《业绩合同》及X会所与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冯XX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即业绩合同、收条、提成工资单、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债权转让通知书、快递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债权人X会所与被告冯XX签订的《业绩合同》,约定:业绩额100万元及业绩时间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7月3日。现合同期限届满,被告冯XX仅完成业绩额9044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虽《业绩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双倍返还业绩指标奖励,但综合原债权人的经营范围、被告的违约情形等因素衡量,双倍返还业绩指标奖励款之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原债权人X会所有权要求被告冯XX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应适当减少,双倍返还部分酌情减少为5000元。即被告冯XX应向原债权人X会所返还所收取的50000元业绩指标奖励款,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

原债权人X会所将其对于被告冯XX享有的上述债权已转让给原告曹XX,并通知了被告冯XX。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冯XX应当向原告曹XX返还50000元业绩指标奖励款,并支付5000元违约金。此外,原告曹XX还要求被告冯XX50000元业绩指标奖励款为基数、按LPR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损失,因《业绩合同》已约定被告冯XX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确定违约金时已考虑到原告的合理损失,故对于原告曹XX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于原告曹XX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XX向原告曹XX返还业绩指标奖励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曹XX负担562元,被告冯XX负担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怡平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有多年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执业以来真诚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5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