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怡平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1日 1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男,1993年5月出生,汉族,住岱山县。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岱山县,现下落不明。
被告:陈XX,女,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浙江XX(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XX诉被告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2020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6日,被告王XX以生意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将从信用社贷款贷来的5万元于该日汇入被告王XX银行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8‰,被告王XX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后其出逃并与妻子即被告陈XX协议离婚,财产转移至被告陈XX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表明若本案所涉借贷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王XX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间内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陈XX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王XX之间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该款项系借款,自然也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二、陈XX对王XX是否借款的情况不并知晓。两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于2020年8月3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陈XX长期带女儿在普陀工作生活,而王XX在岱山工作,两人属长期分居两地状态,故陈XX对王XX的情况并不了解。在9月初,王XX同事找到陈XX告知其王XX已有段时间不上班、无法联系上了,陈XX才发觉不对劲,并与王XX姐姐、同事一并到王XX宿舍寻找,发现了王XX留下的忏悔书,也方知王XX染上赌博恶习。10来日后,王XX出现并与陈XX一同办理了上述房产的转让手续。该房屋出售价格为145万元,其中偿还建设银行贷款共计80多万元、偿还其他银行信用卡10多万元、偿还个人借款大概有30万元,陈XX拿到售房款20多万元。另有一辆北京XX的车辆转移登记到陈XX名下。三、原告诉请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王XX的忏悔书及银行明细中可以看出,来往款项均没有转账给陈XX的记录,王XX的个人收入除支付房屋按揭外均由其自行处理,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儿的生活学习开支也是由陈XX一人负担。四、该款项来源银行贷款,且利息高于银行利率,合同应为无效。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林XX为XX银行XX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XX原为该行副行长。2019年11月6日,原告将从银行贷款所得的现金5万元汇到被告王XX银行账户。2019年12月10日,被告王X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利息400元;2020年2月11日、4月10日、6月10日、8月11日,被告王XX又分别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原告利息800元。
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31日协议离婚,约定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X街道XX房屋在出售后房款女方多拿5万元,出售前该套房屋的银行按揭由男方承担,其他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9月2、3日,被告陈XX与被告王XX姐姐及同事在被告王XX宿舍内发现一份落款时间为9月2日、落款人为王XX的“忏悔书”及债务清单各一份,“忏悔书”陈述被告王XX来岱工作后因打麻将输掉近百万元,家人亲戚帮忙偿还了部分债务,但半年后陷入网络赌博输掉近二百万元等情况。债务清单上列明的债权人及借款金额有林XX5万元、刘XX35万元、沈X10万元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陈XX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忏悔书”、债务清单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而本案原告的出借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问题,根据被告王XX的汇款时间点、汇款金额,可以确认其按照月利率8‰支付利息,但因合同自始无效,该利率约定即为无效,不可做为主张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的依据,故本院酌情确定按照2019年11月6日的一年期LPR利率即年利率4.20%计算损失,经计算,截至起诉之日的2020年9月23日共计损失为1855元。被告王XX已付3600元在扣除1855元后,尚余1745元用于抵扣借款。关于被告陈XX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王XX在赌博行为,对外负债多笔,且累计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陈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XX借款4825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损失;
二、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33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