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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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X门窗经营部、岱山X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李怡平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2日 7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舟山市X门窗经营部,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经营者:吴XX,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平,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舟山市X门窗经营部(以下简称X门窗经营部)与被告岱山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门窗经营部的诉讼代理人李怡平、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门窗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4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庭审中利息变更为自2022年6月1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7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衢山X广场包工包料合同,并约定施工结束后按实际施工量决算。2022年1月21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为354808.1元,被告剩余154800元未付,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2年5月底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X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施工岱山县X广场地下室雨棚等工程。施工完成后,原、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354808.1元,已付20万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样,约定被告欠工程尾款1548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最迟付款时间于2022年5月底前付清。后被告未支付工程尾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X门窗经营部提供的《合同》、工程量清单、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X门窗经营部施工完成后,被告X置业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现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损失,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岱山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X门窗经营部工程款1548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由被告岱山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怡平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有多年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执业以来真诚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5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