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石某于2016年7月起至2019年1月在某投资公司上班,上班期间石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整理收据、支付利息、接待客户,后因某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达到二十余亿元,石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于2020年11月被依法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2020年3月,石某来所咨询,讲述了其在某投资公司上班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发放情况、以及领导人员关系情况,在此基础之上,接待律师分析了案件的性质、涉嫌的罪名、侵害的法益、以及相关量刑情况,并给出相关建议。后石某委托接待律师为辩护人参与案件办理,经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办案机关于2021年5月对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1)石某是否是某投资公司骨干成员;(2)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在某投资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之上,石某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石某在某投资公司陇南分公司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对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