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赔判决无效!
本次,新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无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是为了争取利息。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是该条款的核心:不特定对象,是相对特定对象而言,即不是固定的人。
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一旦合同无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