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诉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XX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X诉称,2018年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被告给我出具借条一张。今借款已到期,我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借条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判令1.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1万元;3.被告向我支付自2018年5月27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8317.81元。
被告陈X辩称,我借现金是事实,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我只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袁XX现金10万元,保证于2018年5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按100h拉违约金,身份证号:×××,陈XX”。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交的2018年1月27日被
告借原告现金借条一张和礼县公安局白河派出所户籍证明一张,被告均无异议,应采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被告也承认借原告现金的事实,并对本金和违约金均无异议,被告应返还借原告的现金及违约金。对原告诉请由被告返还本金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由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被告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只能主张违约金,不
能再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对本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返还原告袁X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袁X承担100元,被告陈X承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纪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