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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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9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潮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XX、张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俞XX,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被告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已预交),由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担。
张潮律师,法律专业功底深厚,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案件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江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