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XX、张X,江苏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俞XX,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被告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已预交),由江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