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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宋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潮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归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XX承担。事实和理由:刘XX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1月8日先后向她借款10000元、18500元。其后,经她多次催要,刘XX迟迟不肯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刘XX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X向宋XX借款后,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给宋XX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宋XX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借款人:刘XX,2017.12.11号。2018年1月8日,刘XX又出具给了宋XX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宋XX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正(18500)。借款人:刘XX,身份证:,电话:187××××8688,2018.元月8日。此后,经宋XX催要,刘XX归还了4800元。2019年2月20日,宋XX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宋XX提供的借条2份、宋XX及其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XX向宋XX借款28500元有其出具的2张借条、宋XX及其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刘XX对于该借款负有清偿之责。扣除宋XX自认的刘XX已经偿还的4800元,刘XX尚应偿还宋XX借款23700元。因此,本院对于宋XX要求刘XX偿还借款237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刘XX未能提供除宋XX认可的4800元外的其他还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刘XX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宋XX借款23700元及利息(以23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宋XX已预交),由宋XX负担43元,由刘XX负担213元,刘XX应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张潮律师,法律专业功底深厚,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业务全面,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案件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江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