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被判决赔偿一万多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636人看过

引言:劳动法是“强行法”,很多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随心所欲,而是要仔细了解法律上的规定。以“试用期”为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无效;超出部分已履行的,用人单位须按照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支付违法约定的赔偿金。

 

参考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03民终12461

 

一、基本案情

201776日,W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711日至201871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1917日,W某停止工作离职,离职后因工资纠纷等,对S公司提起了诉讼。

 

二、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

一审判决:(部分摘要)

……

六、S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

九、驳回W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驳回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上诉。

 

(二)二审

二审判决: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

四、驳回上诉人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W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本院依法确认W某的月工资为15000元。

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711日至2018710日,试用期为3个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不满三年的试用期2个月,S公司已超过法定试用期限1个月。S公司主张实际执行试用期一个月,但提交的工资表扣除部分为事假1000元,没有W某的签名,W某对此不予认可,也未提交事假证明,故对S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S公司应支付W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三、简要分析

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法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但实际约定了3个月,超出了1个月,因此裁判机关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15000元,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本文案例均为源自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