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下班时间继续完成定额工作,上班时间超定额工作,下班时间超定额工作,是否涉及加班费问题?加班费如何计算?
计件工资,顾名思义,是指按生产的“数量”和约定的“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后,一般会遇到以下三种情况:
一、下班时间继续完成定额工作
如果劳动者能力较弱,在上班时间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下班时间继续完成该劳动定额的,在劳动定额合理的情况下,此时不涉及加班费的问题。
这里说的“劳动定额合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必须是70%以上的人在上班时间能够完成的工作标准。
举例:
某岗位的劳动定额是“一天8小时内要完成40个产品” ,且该定额为合理定额。
某员工由于自身原因(如技术生疏),在8小时内只完成了30个产品,下班后为了完成当天的劳动定额,继续工作了1个小时,完成了剩余的10个产品。
此时,该员工所延长的1小时,是不需要计算加班费的——因为他是为了完成他应该完成的劳动定额。
二、上班时间超定额工作
如果劳动者能力很强,在上班时间提前完成了劳动定额,上班时间继续超定额工作的,在劳动定额合理的情况下,此时也不涉及加班费的问题——只需按照“计件”的标准,计算多生产产品的工资。
举例:
某岗位的劳动定额是“一天8小时内要完成40个产品” ,该定额为合理定额。
某员工是技术骨干(技术熟练),在6小时内就完成了40个产品,之后在上班时间内继续工作2个小时,又多生产出了10个产品。
此时,该员工在上班时间超出劳动定额多生产的10个产品,是不需要计算加班费的——因为仍在正常劳动时间内,一般只需按计件工资标准计算即可。
三、下班时间超定额工作
如果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已经完成了劳动定额,下班时间由用人单位继续安排工作,此时,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举例:
某岗位的劳动定额是“一天8小时内要完成40个产品” ,该定额为合理定额。
某员工在8小时内,已经完成了劳动定额规定的全部40个产品。
8小时之后,该员工想要增加收入,在用人单位没有反对的情况下,又继续工作了2小时,多生产出了10个产品。
此时,该员工在下班时间超出劳动定额多生产出的产品,是要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费标准为:平时加班150%,休息日加班200%,法定节假日加班300%)。
提示:实行计件工资制,在员工已经完成劳动定额,下班时间继续超定额工作时,如果用人单位不需要员工加班,应当及时制止。否则,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四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专业方向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