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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弄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说没签要求赔28万,怎办?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714人看过


引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但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在法定的时间内支付两倍工资。有这么一个案例,劳动者与公司发生了纠纷,提起了多个诉求,其一是要求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8.8万,公司积极应诉,但又发现劳动合同在搬迁时弄丢了,怎么办?

 

一、小案例

参考案例:

2020)粤民申2035号、(2019)03民终8029号、(2018)0306民初23296

 

基本案情:

201776日,韩某入职深圳H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工资2.4万元/月。

201815日后,韩某担任国内销售部业务员,工资1万元/月。

201873日,韩某以H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874日,韩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76日至20187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0

2201811日至201873日期间工资差额99610元;201778日、79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140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0元;

4201874日至201913日保密津贴和竞业限制补偿金78400元;

52017年度年终双薪24000元;

6201776日至20187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068元;

7)补缴20177月住房公积金及20177月至20187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

 

H公司也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2)被申请人返还201776日至201873日多支付的工资114420元。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注:本案诉求较多,为便于阅读,裁判理由仅摘录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一)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1.H公司支付韩某201811日至73日的工资差额10.45元、201874日至731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7390.03元;

2.驳回韩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以及H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略

 

(二)一审

一审判决

1.原告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韩某20178日至20187月的工资差额10.45元;

2.原告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韩某竞业限制补偿金51000元、保密金2393.33元;

3.驳回原告H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原告(H公司)主张其与被告(韩某)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在公司搬迁过程中遗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H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该表载明被告(韩某)于2017712日签名确认收到劳动合同,并注明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76日至20201231日。被告对该《劳动合同签收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签名行为负责,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

二审判决

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329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3296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

3.被上诉人H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韩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000元;

4.驳回上诉人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韩某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H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显示,其已经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776日至20201231日。韩某对该备案表中的签名予以确认,故本院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韩某请求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四)再审

再审裁决:

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H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在公司搬迁过程中遗失,并提交了有韩某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予以佐证。该表显示韩某于2017712日签名确认收到期限为201776日至20201231日的劳动合同。韩某对表中的签名予以确认,但主张该备案表仅为配合劳动监察所签。对此,本院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承担自身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采信H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韩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分析及提示

(一)从公司角度

从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角度,为了避免劳动合同遗失引起的法律风险,建议多准备一份《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注明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姓名……等合同基本信息,由劳动者本人签收,并与劳动合同分开保管。

万一劳动合同在搬迁过程中遗失,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该《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有劳动者的签名,一般裁判机关是会认可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使公司免去巨额赔偿的风险——尤其是在劳动者工资比较高的情况下。

 

(二)从劳动者角度

有些劳动者在入职后,会被公司安排签订各种材料,比如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工资表、以及本案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等。

劳动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注:此处暂不讨论未成年用工的情形),应当知道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应当立即提出异议并拒绝签订——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在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的情况下,裁判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签字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认定。

 

   作者:黄维升律师,专业方向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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