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那么,如果劳动者主张被公司违法辞退,劳动者是否可以不承担举证责任?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怎么理解?
一、法律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该规定,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因辞退决定引发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此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一个常见的误解
有些劳动者看了法条后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辞退,都一律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其实是一个误解。
根据司法实践的观点,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劳动者首先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已经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或者说,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被公司违法辞退,劳动者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而是起码要证明公司作出了“辞退决定”这一基本事实。如,劳动者应当提供公司的《辞退通知书》、《辞退函件》、有辞退意思表示的微信、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基本证据,否则就有“举证不能”的风险——败诉风险。
三、参考案例
1991年7月,周某入职某工厂。
2008年4月,周某离开该工厂。
随后,周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庭审中,周某主张,自己是因为工资问题与工厂发生了纠纷,然后被违法辞退,但是周某对于该辞退决定,无法提供任何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因周某举证不能,驳回周某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
1.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2.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违法辞退;
3.因此,该工厂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提示:
法条的理解不能只看字面意思,还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进行理解。虽然劳动法总体对劳动者比较有利,但劳动者在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仍然需要具备较强的证据意识,平时需要注意收集及固定相关证据,而不能“两手空空”地去打官司,否则有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