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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学习: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变化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374人看过


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0

 

一、什么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历史沿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最早规定于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一次,现民法典再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婚姻法》(1980)第33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2001)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民法典出台后,该制度的修改

民法典出台后,该制度有两个修改:

(一)增加了“有负担能力”的规定

即,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才应当给予对方经济帮助。

 

(二)删除了“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的表述

2001年婚姻法比较强调“住房等个人财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财产形式早已变得多样化。为了使经济帮助的方式更为灵活,民法典删除了“住房等个人财产”的表述。

 

小提示:

在具体适用中,还需注意:

1.在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前,一般要先经过共同财产分割;

2.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面临“基本生存权益”问题,或“实际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的,才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3.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分得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基本社会保障的,一般不符合进行经济帮助的条件。

 

参考案例:2015)合民一终字第02881

“本院认为……请求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应为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应包括无业、无房、收入低、抚养子女、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本案蒋某与钱某分居后在其父母家居住,且具有劳动能力,不存在抚养子女、患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未提出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故对蒋某要求钱某为其安排居住场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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