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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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1日|分类:公司法 |452人看过


201431日起,我国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从“实缴登记制”改革为“认缴登记制”。工商机关只登记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须提交《验资报告》。自此,公司成立门槛大幅降低,许多公司纷纷成立,一些股东(发起人)为满足一些平台的要求,提升公司形象,倾向于将注册资本登记的极高,甚至远超出了自身能力。

 

一、认缴制改革后,股东依然要向公司缴纳出资

“认缴制”改革其实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

因此,公司股东依然要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的约定,包括在出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足额缴纳相关“认缴出资额”,以向公司履行相关出资义务。

 

二、股东不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需要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且要对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违约责任

公司、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均可以追究未按时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二)连带责任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的,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注册资本越高,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根据前面的分析,认缴制施行后,股东仍然要出资,此时,盲目约定过高的注册资本,将意味着自身要承担的责任越大,一旦公司遭遇债务纠纷,股东将要按照其约定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四、出资期限过长(或不合理),难以取得交易对象的信任

注册资本很高的企业,往往倾向于约定一个很长的出资期限,而这些其实都是“公开”事项,交易对象可以通过一定渠道进行查询。

现在很多企业在合作前,都会委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如果发现准备对方企业虽然注册资本很高,但实缴部分寥寥无几,且剩余出资的出资期限明显过长(长到明显不合常理),也难以产生信任,不敢将高风险的项目来开展合作。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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