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升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房产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是否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发布者:黄维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920人看过


有些企业认为,企业有权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否则可能无法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但从员工角度,也有观点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岗显然需要双方的协商一致,否则无效。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调岗,哪些情况可以调岗,目前并没有简单一刀切的规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确定。本文根据相关规定,试作简单介绍。

 

一、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观点

该《复函》虽已被2016413日发布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被经常援引参考,故仍有了解的必要。

《复函》第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2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就变更职工岗位事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只有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变更、调整工作岗位。

 

因此,一般认为,企业只有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企业才可以行使“经营自主权”,对劳动者进行调整岗位。其他情况,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才可以进行调岗。

 

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隐含的意思是,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注:要符合“合理性”)。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调整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隐含的规定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调整女职工的岗位——但此条隐含的意思是,此时的调岗是暂时的、善意的,不能作为惩罚员工的方式,孕期结束后,仍要恢复原岗位。

(四)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员工,公司应当调整员工岗位

《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此规定也是从关照员工的角度,要求企业对患病员工安排适合其劳动强度的工作,企业在根据此条调岗时,依旧是善意的调岗,不能有惩罚性的。

 

(五)企业口头通知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且员工已在新岗位工作超过1个月的,视为双方已同意调整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只要新的工作岗位不明显违法,且员工前往新的岗位工作超过1个月,视为员工已以实际行动接受了该岗位调整。

 

三、如何减少纠纷,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和谐相处?

虽然相关法律对企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的情形作出了许多规定,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立法者无法充分考虑现实中的各种复杂、具体情况,相关情形的理解,仍会有不同理解,导致纠纷。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共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部门、岗位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只有不能胜任《岗位说明书》的岗位要求,视为“不胜任工作岗位”,可以调整岗位;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员工积极参与考核,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并可以作为岗位提拔的依据,表现不合格,且累计多次的(如一年内累计3次),视为“不胜任工作岗位”,可以调整岗位。

(三)对于不涉密、非核心的岗位,实行“轮岗制”,员工自愿参与(可以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单独签订轮岗协议),约定半年,或者一年,员工在各部门之间进行轮岗,熟悉不同岗位的业务,一方面加强员工的大局观,另一方面也能增强企业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的配合协作。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