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探视权执行问题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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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大幅上升,在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法律上可以给予探望的权利。随着探视权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执行局在执行人作为特殊对象的时候,相比较物来说,真正执行起来很困难。
哪些原因造成目前的困境?第一,执行措施不完善。婚姻法规定,对拒不履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视权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借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措施,这也使得法院强制执行缺少根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行为。第二,监护人的不当行为。离婚后当事人往往拒不来往,尤其是在感情积怨较深的情况下,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会坚持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害怕另一方借着探视的机会抢走孩子或者给孩子灌输对己不利的思想,造成探视权执行难。第三,社会参与力量缺乏。法院在探视权案件中的执行到位,离不开社会的多元化力量。婚姻法关于法院依法执行的规定,是指对于拒不履行协助的一方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然而实践中,很少有社会力量参与探视权执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探视权执行案件问题,第一,实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阻挠对方探视、隐藏子女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采取训诫、罚款等方式进行强制,若是探视权执行一方品行不良,对孩子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寻求保护。但若出于自己私心,阻碍执行人与孩子见面,法院也可以裁定探视权执行方直接抚养孩子一段时间。第二,及时化解双方矛盾。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在审理案件中,法院要主动厘清当事人离婚的根本原因,找到矛盾的源头,通过多种形式调解,并让当事人明白,离婚只是双方解除痛苦的一种形式。只有直接抚养方摆正心态,才能对探视方的正常探视起推动作用。第三,积极寻求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进来。可以通过妇联、居委会、派出所、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作为法院执行的协助单位,做好孩子父母思想工作,协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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