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凤律师网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会变得更强大!

IP属地:山东

马凤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6644407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辩护】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刑法评价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865人看过举报

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刑法评价

   马凤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国际大厦八楼

   联系方式:15266444079

   邮箱:mafeng@deheng.com

破坏性手段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降低、毁损物品的使用性能、价值的方式,实现其秘密对他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如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应当针对破坏性盗窃犯罪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分析认定。

   一、每次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应先根据连续犯理论累计犯罪数额,再根据牵连犯理论和司法解释规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每次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处罚。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情形下,符合连续犯的特征,可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并从重处罚。根据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次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处罚。在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造成财物损毁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当多次盗窃数额累计达到“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是否还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值得商榷,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情节综合考量择一重罪处罚为宜。

四、每次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处罚。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故在每次行为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形下,可以先以连续犯理论对多次盗窃行为和多次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分别进行评价,而后择一重罪论处。

五、部分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多次采用破坏新手段盗窃的行为符合连续犯的要求,应将犯罪次数、数额、造成损失等要素一并考虑,准确把握定性,科以相应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6644407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0894

  • 昨日访问量

    2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