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在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多起无罪判决。法院通常认为,只要打假人基于真实的商家违法事实、通过法定途径索赔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是几起标杆性无罪判决及核心裁判逻辑:
一、典型无罪判决案例
1. 天津孟凡野等四人案
案情:2017年至2019年,孟某等四人在多家大型超市专找过期食品,分工购买、分单结账,随后以“不赔就举报、起诉”为由向超市索要每单1000元,共获赔33200元。一审法院(西青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二审无罪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撤销原判,改判四人无罪,该案后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法院认为:超市食品“真实过期”且无调包证据;索赔100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不足千元保底);举报、起诉系法定救济途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要挟”。其行为“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2. 东莞黄浩(黄林)案
案情:黄浩长期从事职业打假,购买无中文标签、疑似日本核辐射区进口食品后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并协商获赔约23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发回重审改判二年九个月。
二审无罪判决:2023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黄浩无罪。此时他已被羁押1004天,2024年8月获国家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52.4万元)。
法院四项核心理由:法律未禁止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商家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投诉举报/复议是公民法定权利,非“恐吓、要挟”;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按刑法谦抑性不应刑事惩处。
3. 哈尔滨付某、陈某案(2003年)
案情:二人在医院购买无批准文号药品后索赔,以向药监部门举报、向媒体曝光相要挟,半年内六次获赔49500元。
判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一审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哈尔滨中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为其索赔、举报、曝光均属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
二、法院判无罪的底层逻辑
综合上述判决,职业打假出罪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有真实请求权基础:商家确实销售了过期食品、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等违法商品(非打假人调包、制造假象),这是权利前提。
索财具有法律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十倍赔偿或不足千元按千元),索赔金额在法定框架内。
手段不具有非法性:“不赔就举报、起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合法争议解决途径,未实施滋扰、软暴力或虚构事实,不构成刑法“要挟”。
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与刑法谦抑性:合法权利行使阻却违法性;商家赔出去的钱是依法本该赔的,未造成实质财产损失。民事争议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三、罪与非罪的边界
职业打假并非“免罪符”。若打假人故意调包、投放异物、篡改日期、伪造证据(制造假象),或以软暴力、聚众闹事、恶意反复举报相逼索取远超法定标准的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上海铁某将临期品藏匿过保后索赔被判刑七个月;北京苏某往餐食投蟑螂虚构问题索要赔款被入刑。202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食药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明确:打击的是“制造假象”者,而非“发现真问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