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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律师马凤: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2026-07-03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63人看过举报


在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是一个兼具法理争议与实务复杂性的核心概念。综合当前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深入理解:

1.核心内涵:技术本身无善恶,但应用行为有边界

技术中立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技术本身不具有善恶属性,其应用效果取决于使用者的目的和方式。法律不应仅因某项技术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就限制或惩罚技术本身。这一原则旨在鼓励技术创新,避免对技术进行过度监管。

2.司法定性:“技术中立”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技术中立原则保护的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本身,而非利用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技术中立不代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影响。司法机关在评价时,会穿透“技术中立”的表象,重点审查行为的实质及主观认识。

3.罪与非罪的界限:考察“专用性”与“主观明知”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技术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察以下两点:

技术的“专用性”:如果提供的程序、工具是“专门”用于违法犯罪(如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则否定了技术的中立特征,具有刑事风险;反之,若技术具有合法用途,则属于中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单个工具无侵入功能,但与其他工具结合能实现违法目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专用”属性。

主观方面的“明知”:办案机关会严格认定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的主观态度。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或共同犯罪。

4.抗辩与免责:从“技术中立”到“合规义务”

“技术中立”可以作为有效的辩护观点,但要求正确运用。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主张技术中立抗辩必须以主动构建侵权预警机制和履行技术注意义务为前提。

注意义务清单:服务提供者需证明已采取合理过滤措施(如建立版权特征数据库、部署相似度检测、实施提示词过滤等)。若未尽到上述义务,或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将被推定存在间接故意,不得主张技术中立抗辩。

主观不知情辩护:对于因信息不对称被裹挟进来的普通技术从业者,若能证明其行为具有纯粹性、认知上完全隔绝,且社会危害性轻微,司法机关也会秉持刑法谦抑原则,依法作出不起诉等宽大处理,避免误伤正常的技术创新活力。

5.宏观理念:在“保护”与“激励”间寻找动态平衡

面对网络犯罪与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刑事司法需保持法治理性。既要承认技术中立性与风险伴生性,对研发者基于当前技术水平无法预见的风险后果不适用刑事规制;又要禁止突破技术中立精神而恣意“入罪”。核心在于既不纵容以技术为幌子的恶意犯罪,也不为创新设置不必要的刑事障碍,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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