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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
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难点,如何正确把握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难点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特殊性的犯罪,一方面与特定职务密切相关,职权关系复杂,既有决策者,也有指挥者,还有执行者;另一方面常以“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情形出现,因果关系复杂。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不统一,众说纷纭。目前,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既有传统法学理论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又有因果关系条件说;还有少数学者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近因说等。由于对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一,没有给予我们实践正确的指导,致使我们办案人员在面对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产生迷茫、分歧,对因某种职务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认定与把握产生动摇。
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要点
(一)抛开学说分歧,坚持以案件为中心。我们研究和把握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办理案件为最终目的,不能一味地去引用学者或专家的论断和观点,要树立以案件为中心,坚持客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以查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二)以“条件说”为基础分析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条件说”的核心理论是: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没有前者渎职行为,就没有后者危害结果时,前者渎职行为就是后者危害结果的原因。
(三)当渎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时,除了按照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公式进行分析外,还要考虑介入因素能否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中断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有可能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介入因素是独立存在的。介入因素独立于渎职行为,与渎职行为没有任何联系影响或者从属、交叉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没有依靠渎职行为的作用而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仅仅是介入因素自身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才可能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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