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由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经过。证人通过证言的形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那如何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那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网友咨询:
孤证不能定案.是否适用治安案件?
刘伟律师解答:
要看你的证据类型:治安案件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侵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陈述证言类的证据价值不高,定案条件:违法事实,需要受到治安处罚,有社会危害性。总的说,要看证据类型判断,价值高的证据是可以定案的,不过一般治安案件很少会有孤证!
刘伟律师补充: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一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内容应当加以适当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是口供,否则是证人证言。
刘律师结语:
刘伟律师辩护团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均是刑事诉讼专业型律师,实战经验丰富,争取当事人利益做大化,是刘伟律师团队的理念。
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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