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个指导案例是天津的,(2019)津03刑终43号,其中主人公叫小林,然后卡主是小甄和小杨,小林想挣点快钱,于是联系到了一个搞诈骗的人,俩人商量好之后,小林帮忙转移赃款,事成之后给小林提成10%,于是小林买了两张卡,这两张卡分别是小甄和小杨的,在2017年3月份的一天,小林就开始行动了,他先用了小杨的卡取款了3万余元,这次成功以后,又在在4月份的一天,用了另外一张卡转移了6,300块钱,然后12月份小林就被抓了。一审法院以诈骗罪的共犯,给小林判了三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让小林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万余元,小林肯定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依法改判小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但是退赔被害人损失这方面并没有改。
说到这个案例,这次先不说罪名和刑期的问题,单论掩饰隐瞒犯罪当中能不能判决退赔被害人损失。这个案件一审判了小林退赔,是基于其诈骗罪的被告人身份,那当然要有退赔义务。但是二审把罪名改了,那这个退赔是不是还是他的义务。
二审的法院是这样说理的,由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的这个犯罪是密切相关的,退赔追缴数额应当根据上游犯罪的侦查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就是上有犯罪已经形成有罪判决,那么上下有犯罪的获利情况均能查清楚的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应当以其实际的获利为主。第二种情况是,上游犯罪仅处于事实成立的状态,上下游犯罪的获利情况无法查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的追缴退赔如果仅以其实力获计为限,那么被害人的损失存在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可能,然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那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那么二审法院也是用了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判决小林对被害人进行退赔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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