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哪个重要?(野生动物篇)
----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案辩护有感
2019年笔者办理终结一个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当事人因涉嫌三个罪名,最终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此案经历了三次审理,2018年第一次审理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裁定发回重审,2019年再次经过开庭审理,原审法院还是做出刑期相同的判决,不知道当事人是为何,在上诉期内,改变想法决定不再上诉,服从有期徒刑十四年的判决,但辩护人不服。
三次审理,因为当事人家境困难,笔者进行三次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对第二次的十四年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笔者还是会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但是本案中的四名被告人都是选择不上诉,很令人匪夷所思。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A某在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伙同B某,采用投毒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后在A某家中用毒药涂抹在小鱼上,二人将小鱼投放在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养鱼池内,次日,A某B某到鱼池拾到死的绿头鸭共计20只,苍鹭5只,后A某将野生动物贩卖。之后A某伙同B某C某D某购买毒药并多次到天津市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投放毒药,2017年11月,爱鸟志愿者在鱼池内发现东方白鹳8只(已死亡),经鉴定东方白鹳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经鉴定7只东方白鹳食管壁及嘴内鱼均检出毒药的成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要求予以惩处。
客观事实是东方白鹳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全球仅有3000只,在本案中死亡8只,令人可惜,被告人的行为令人愤怒。法律事实是8只东方白鹳死亡,鉴定报告只检测到7只东方白鹳的食管壁有毒药成分,第8只没有,死因未知。而且死亡的东方白鹳第一个发现的是报案人,其移动过尸体,并且8只尸体在运送的过程中,也是报案人操作的,侦查机关没有在第一时间对证据进行保护。
8只珍贵的鸟类死亡根据生活经验的判断,应该是被毒药致死的,法院也是根据7只鸟类食管壁检测的毒药成分,认定是毒药致死。但是辩护人要说的是,第一,侦查机关没有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没有固定证据,鸟类尸体很可能在从发现到侦查机关取证的这段时间里被人动手脚,这样的证据不可取。第二,现场发现8只死亡的鸟类,但只有7只鸟类的食管壁发现毒药成分。第三,未对鸟类胃部内容进行检测鉴定。那么基于这样的证据,可以认定鸟类死亡是A某等人投毒致死的法律事实吗?
辩护人从第一次审理,一直到第三次审理,据理力争的就是法律事实,基于这样的证据认定出的法律事实,判决被告人有罪,辩护人是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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