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系同事关系,被告孟某与被告马某系母子关系。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王某就购买生态城旭辉6号院房屋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出资22万元,由被告王某运作房屋购买事宜,如被告王某运作原告购买到旭辉6号院房屋,所收取的22万元,不再向原告返还。如未能购买到旭辉6号院房屋则收受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达成协议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8月9日以及2017年8月10日,分别向被告王某汇款5万元,10万元以及7万元。被告王某收到原告转来的22万元后,自留2万元,其余20万元转给被告马某。2017年8月因买房事宜,被告王某将被告马某联系方式直接告诉原告,由原告就买房事宜直接与被告马某进行联系,2017年9月6日,被告王某获悉已无法为原告购买到旭辉6号的房屋,故直接将被告王某处的2万元返还给原告,剩余20万元,由被告王某与原告共同找被告马某进行协商,商量退款事宜。
就剩余20万元还款事宜原告与三被告经协商,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记载楼盘于2017年9月30日开盘,原告为购得房屋,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约定于2017年10月26日退换原告购买意向金20万元,因故未能按时偿还,故双方约定如下被告孟某同意为被告马某做担保人,被告马某偿还被告王某20万元,被告王某将该20万元用于偿还原告被告马某同意于10月3日先偿还3万元,由于银行贷款日期预计一个半月,定于12月30日一日前偿还,剩余17万元以及2000元的利息。如因银行贷款造成无法按期还款,经协商剩余17万及2000元利息要在银行贷款次日偿还原告并且被告马某有多处银行的业务,被告马某同意还款期限,如有余钱提前偿还,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8日直接偿还原告2万元,于2018年2月24日直接偿还原告5万元,剩余13万元至今为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王某购买生态城旭辉6号院房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于被告王某,且双方明确约定房屋购买成功收取的意向金不予退还,如果未能购买成功,则收取的意向金全额退还,现原告未能成功购买生态城旭辉6号院房屋,被告王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按约定将原告缴纳的意向金退还给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13万元及利息4335.5元。
二审期间代理人利用该协议,通过法律分析,据理力争,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当事人王某不承担责任。
天津刘伟律师:(天津律师)
当事人在一审中出于被动地位,不理解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二审期间委托笔者作为其代理人,笔者介入案件后,及时阅卷,了解其中的详情,通过分析案卷材料,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在二审期间,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当事人减少13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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