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基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探讨关于补签劳动合同和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两倍工资的问题。
一、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A:小李于2015年3月1日入职S公司,半年后,9月15日,公司与小李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的起点为小李入职时间。
此案例中,公司与小李在9月15日之前实际上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小李在此期间提出主张双倍工资,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合同已经签订并将小李入职时间作为期限的起点,小李能否主张双倍工资就值得商榷了。
一种观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客观事实并未发生改变,即9月15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客观存在,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没有得到保护,用人单位仍须支付之前的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补签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之前的两倍工资。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之前的双倍工资。虽然用人单位在之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仍然维持劳动关系,最后一致达成协议,此举已经是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了一个最好的救济。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作为裁判者不会对一份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的合同强加干涉。因此,在排除签订合同时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应认定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案例B:小王于2015年4月1日入职G公司,任人事经理一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于11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如果作为其他岗位的劳动者,此期间的双倍工资主张是合理的。但是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这一特殊岗位,两倍工资的主张是存在争论的: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人事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其明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未签劳动合同不是公司的责任,小王无权要求双倍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人事经理不能代表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存在违法,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小王双倍工资的请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依情理,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是小王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完全在于其本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能得到双倍工资的可乘之机。因此该案中公司并无过错,公司不应支付两倍工资。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合同支付两倍工资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的,并非未签劳动合同就应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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