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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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亚辉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8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诉刑诉[201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代理检察员刘x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韩亚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盗割藤条,价值人民币36373.7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桦木而予以收购,立木蓄积达36.801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涉案藤条、桦木的种属及保护级别的“鉴定意见”,实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植物种类的认定意见,出具该意见的林业工程师对于未被破坏其基本形态的藤条、桦木等常见植物的种属及保护级别的判断在其正常专业能力范围内。故该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第二起盗割藤条的重量,经查,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其所书写的欠条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此作出与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重量一致的判断。辩护人的上述二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扣车辆非作案工具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某某购买的涉案汽车主要用于日常家庭生产、生活,而非主要或专门用于犯罪或为犯罪所购买。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桦木而予以收购并加以运输,立木蓄积达39.965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被告人梁某某所有的白色陕A9xx5轻型卡车一辆,发还被告人;
四、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藤条、木材,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梁某某的白色xx牌X7型手机一部、笔记本三本、砍刀一把、被告人张某某的xx手机一部、笔记本两本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韩亚辉律师,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理论根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办理案件中一丝不苟、严谨认真、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