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亚辉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7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
2013年2月19日,王国际(已判决)注册成立陕西XX公司(简称XX公司)第一分公司,以每年12%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王XX担任该公司会计,负责收取集资款,签订借款合同等。被告人王XX在担任该公司会计期间,直接参与非法集资工作,并亲自向集资群众刘X、李X1吸收资金共计115.7万元,还积极发展杨某1、李X2等群众续签借款合同共计10.3万元。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案件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二审期间经过申请证人出庭后核查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