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腾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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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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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家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董腾越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4日 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X某,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X美,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摄山村巷北队,现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X兰,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一审被告:魏X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XX陈家边队**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一审被告:魏X华,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一审被告:魏X秀,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一审被告:蔡XX,女,193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新XX陈家边队**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魏X某因与被申请人魏X美、魏X兰、一审被告魏X军、魏X华、魏X秀、蔡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X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魏X美、魏X兰不是被拆迁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资格领取拆迁安置房,其胁迫魏X某签署《房屋拆迁协议》目的是规避拆迁政策,该协议并非魏X某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且农村宅基地以家庭为单位,被拆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但被拆迁的房屋是魏X某婚后所建,拆迁转化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魏X某未经丈夫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故《房屋拆迁协议》理应无效。(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中,魏X美、魏X兰未能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原件,只提供了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魏X某签名有被模仿的痕迹,一、二审法院采纳该证据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6月20日一审庭审中,魏X美、魏X兰提供了《房屋拆迁协议》一份(原件),魏X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对《房屋拆迁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2017年11月30日二审询问中,魏X某表示该诉争协议上签名是其本人所签,魏X某还陈述,被拆迁房屋有162平方米无证房屋系其所盖,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魏X美、魏X兰、魏X军、魏X华、魏X秀只认可无证房屋中约40平方米系魏X某所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房屋拆迁协议》的真实性问题。一、二审中,魏X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对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且魏X美、魏X兰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协议原件,故一、二审法院对《房屋拆迁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房屋拆迁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原产权登记在蔡XX名下,系蔡XX、魏X银的夫妻共同财产,魏XX去世后,各当事人对魏XX名下的财产份额依法享有继承权。房屋拆迁时,各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系共有关系,并在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进行分割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现魏X某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而签,但并未提供受胁迫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房屋拆迁协议》是各共有人为家庭财产析产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因魏X美、魏X兰系被拆迁房屋共有人,包括魏X某在内各方当事人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挂户在魏X某名下房屋中的部分房屋分给魏X美、魏X兰所有,亦无不当。 魏X某还主张,被拆迁的房屋是魏X某与丈夫婚后所建,其未经丈夫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陈述,被拆迁房屋中魏X某盖了约40平方米的无证房屋,魏X某已经分得了大套房屋一套(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现魏X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魏X美、魏X兰分得的房屋系魏X某所盖的房屋拆迁后安置补偿所得,且其与丈夫葛XX一直共同生活,其主张葛XX对《房屋拆迁协议》毫不知情,不合常理,魏X某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X某的再审申请。

董腾越律师,现任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各种类型的民事争议、合同纠纷,熟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领域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