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怀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M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M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没有设备安装资质。
(二)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三)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设备安装资质
(四)被上诉人一审承认没有开展设备净水出水调试工作
**公司辩称,(一)本案的合同性质是一个综合性合同,即包括施工也包括设备的提供,还包括了技术服务;(二)关于上诉人陈述的合同无效的观点,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被上诉人是专门提供环保技术服务的,本案被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无效情况;(三)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已经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被上诉人已经将合同履行完毕,所有的设备都已经运至净水厂,相关的调试已完毕,但最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通知被上诉人不再继续了,所以才导致最后一个环节的出水测试无法完成,是由于上诉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违约金13500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公司所欠**公司工程到货款12000元及违约金13500元共计13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还清;二、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怀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张凤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