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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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凤启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8日 1127人看过 举报

2020-11-18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怀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M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M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6民初88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没有设备安装资质。

(二)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三)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设备安装资质

(四)被上诉人一审承认没有开展设备净水出水调试工作

**公司辩称,(一)本案的合同性质是一个综合性合同,即包括施工也包括设备的提供,还包括了技术服务;(二)关于上诉人陈述的合同无效的观点,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被上诉人是专门提供环保技术服务的,本案被上诉人的主张不符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无效情况;(三)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已经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被上诉人已经将合同履行完毕,所有的设备都已经运至净水厂,相关的调试已完毕,但最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通知被上诉人不再继续了,所以才导致最后一个环节的出水测试无法完成,是由于上诉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违约金13500元并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公司所欠**公司工程到货款12000元及违约金13500元共计13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还清;二、驳回**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2元由怀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张凤启律师自2000年开始律师执业。执业以来,真诚守信,业勤艺精,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法律领域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
1431220********35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