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告瞿某某与被告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瞿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江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200元;2、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至本案判决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江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江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8年9月将2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并约定月利率为2分。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还款,被告于2019年3月9日在滕树金的见证下,重新给原告出具2万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于2020年3月11日给原告出具7200元的利息欠条。
被告辩称,我欠的本金是事实,但利息我已经偿还了一部分,目前因为经济困难,请求分批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本金20000元,利息2200元,共计22200元,被告于2020年9月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二、如被告没有按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时间偿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22200元,则被告从2019年3月9日起,按本金20000元,月利息按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张凤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