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9日 17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夏某(男)有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夏某父母于2012年下半年至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位于杭州西湖区一处房产(价值500万左右)公证由夏某继承;2016年2月,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可能知晓了这个公证遗嘱的存在,后夏某父母又手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上述房产的一半由夏某继承,另一半由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共同继承。2019年12月夏某母亲去世;2021年3月夏某父亲去世。2021年3月夏某以及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对涉案房产到底由谁继承发生了争议,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认为,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的新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夏某遂找到本律师咨询,涉案房产到底由谁继承。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确实删除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定,而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手写的遗嘱发生的时间在2021年1月1日新法实施之前即2016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旧法(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考虑到夏某顾及兄妹情分,所以,代理夏某起诉到法院后首先走了诉前调解程序,看看能否调解而不伤和气,但是调解过程中,夏某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态度很坚决,无法接受夏某的适当补偿而坚持要一半房产的继承权,因此,本案只能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开庭及辩论,夏某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均各自请了律师,其律师意见是适用新法,即按照最后一份手写遗嘱为准继承,称最后的手写遗嘱是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律师在开庭前申请调查令至公证处调取了夏某父母当时做公证遗嘱时的公证笔录,从公证笔录可以看出,公证人员有明确告知两位老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案件结果
本律师针对对方提出2016年的手写遗嘱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观点,调取了公证笔录,公证笔录可以证明两位老人做了公证遗嘱后,内心非常清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而且,手写遗嘱也推翻不了公证遗嘱,所以,2016年,可能出于夏某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知晓公证遗嘱的存在内心不平衡的原因,迫于压力手写了遗嘱,但其实两位老人非常清楚手写遗嘱不能对抗公证遗嘱,因此,手写了遗嘱以平息家庭争端。
开庭后,对方提出和解,夏某顾及家庭和谐,愿意拿出总计90万对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各补偿30万,房产和银行存款等由夏某继承,调解结案。
律师观点
1、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法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按照新法,公证遗嘱已经没有最高效力。但是本案中,情况比较特殊,特殊在遗嘱并非2021年1月1日以后所立,而是2016年,立遗嘱本身就是法律事实,应当适用立遗嘱当时的法律,而不能以遗嘱生效为时间节点来确认法律事实,两位老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来作出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期,如果当时的法律事实,要以2021年民法典生效的法律规定来拘束当时的法律事实,违背了立遗嘱人的预期。
2、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同时也出台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一条明确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以上时间效力的规定第第二十三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按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