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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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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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陈某离婚后房产纠纷(协议离婚后未及时确权)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4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胡某(女)与陈某(男)于2020年8月10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向胡某借款106万用于还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购置位于杭州萧山一套房产,离婚时经过结算,约定,陈某用房产扣除按揭后一半价值(87.2万)抵销106万借款,因此,尚需给胡某18.8万。双方同时约定离婚后一个月内,陈某必须无条件配合胡某办理房产变更一切手续。

2020年8月,双方办理变更手续时因按揭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不同意,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房产证上依然还有陈某名字。

2020年10月,中国银行起诉陈某因使用中国银行信用,尚欠借款24万余,起诉时查封了以上房产。后杭州联合商业银行起诉陈某借款纠纷,涉案金额30万余,查封了以上房产。

2021年3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以上房产,张贴公告在门上并自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从该房屋内腾退,胡某才知系陈某对外欠债被执行。

胡某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尽量减少损失到最低。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提起了执行异议,执行中止。但执行异议被驳回,理由是陈某对银行的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归胡某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拍卖房产程序继续进行。

因执行异议被驳回,损失不可避免,但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律师建议胡某与陈某协商要求陈某继续归还106万,陈某同意变更离婚协议。后胡某起诉至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以便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去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胡某请求法院判决由陈某偿还欠款106万,后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执行期间,不排除胡某和陈某恶意串通损失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律师为了解决法院的疑虑,提交了所有转账记录以及款项支付和款项来源的证据,以及离婚时的结算过程清单,并通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依法提交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律师认为,陈某对银行的欠款也是普通债权,只要胡某的债权属实就应当受法律保护,后法官称需提交合议庭讨论确定。此过程当事人很担忧,幸运的是经过合议讨论,认为我们的证据确凿,因此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结案,以便尽快去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

拿到调解书后,律师第一时间提交证据生效法律文书至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参与分配,并且对正在拍卖的房产主张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因陈某的房屋拍卖款(房屋价值的一半)不足以支付所有债权,最后根据债权比例分配,胡某取得最多。经过计算,扣除所有成本,胡某的损失由106万降低到27万左右。而因疫情以及网络拍卖因刚出台的杭州政府的限购政策等原因,胡某以低于房产评估价的40万的优势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样一抵销,基本降损失降到0.

案件结果:

从执行异议到及时调整思路变更离婚协议后,起诉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到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再到以优先购买权人重新获得房产所有权,胡某将没有及时变更产权登记的风险和损失,通过律师一系列操作,降到了最低。

律师观点:

因房价价格动辄几百万等因素,夫妻购买房产一般都选择支付首付+按揭贷款方式,后因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的原因分割房产,一般归一方所有,折价给另一方。去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时,通常受到抵押权人(银行)的阻碍,很多人虽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实际房产上依然存在另一方名字。而如果另一方对外欠债,债权人起诉时通常会保全原本不属于该方的房产,因为不动产发生变动以登记为准。这样,约定得房一方就存在房产被查封的隐患。那么,如何消除这样的隐患呢,律师建议,离婚后,如果因按揭银行的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及时到法院确认权利,因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过的权利,也可以对抗案外第三人。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特点:1、热爱律师工作,法律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