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郑小红律师
郑小红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3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杭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胡某某与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郑小红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6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律师,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某某。

被告:隋某某

被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红,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在答辩期内,被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被告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浙0191民初2606号民事裁定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自动撤回处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友先、王治国,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隋某某,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红(第二次开庭缺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暂计37200元(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9%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此后仍按月息0.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2.被告隋某某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6月28日,被告某公司为运营756金融网而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23698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0.9%。其后,被告某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了相应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2016年7月29日,原告与三被告经过结算确认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本金40万元,不包括(2017)浙0191民初1159号案件涉及的818418元。同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承诺以被告隋某某名下两个车位过户到原告名下抵账,如不能归还欠款,则原告可处置车位。2017年4月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书》,承诺在因车位使用权属争议而无法继续作为担保物时,该笔款项及利息由被告李某某承担50%的连带担保责任。此后,被告二未能按约将车位交付给原告。(2017)浙0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包括本案所涉的两个车位交付他人。被告李某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止,被告某公司按照月息0.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该40万元的借款利息。付息前,三被告均表示0.3%的差额利息在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公司和隋某某共同辩称:被告某公司作为信息平台与原告之间没有借款事实。被告某公司运营的756金融网为中介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原告作为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将款项出借给在该平台上发布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被告隋某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告亦没有民间借贷关系。关于还款承诺,隋某某签字是本人所签,内容是李某某所写,但完全不是原告所述的意思。原告与李某某曾是同事。李某某跟隋某某说,还有许多借款人的债权需收回,如果债权收回来,能不能优先还给胡某某。原告当时提出,若要回来的钱没有优先给他怎么办,所以就写隋某某和李某某各承担一半,并非是原告所称的如果没有要回来就由隋某某和李某某承担。被告某公司的债权确实没有收回。关于月息0.6%,庄丹艳第一次打款是以其个人银行卡给原告打款,打款时庄丹艳已经不是被告某公司的员工了。原告所称被告某公司归还其20万元也没有证据,实际上是被告李某某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打款给原告。而李某某在2016年6月后是在其他网络公司工作,由该公司缴纳社保。隋某某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应该向真正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关于车位,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车位没有给原告。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与某公司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仅是通过某公司这个网络平台与实际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原告没有和被告某公司直接发生借贷关系,所以李某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756金融网系由被告某公司注册的网站,经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2015年7月13日,被告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756金融网上发布信息,载明:756金融网(××),全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P2P)。756金融网于2014年3月在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注册登记,8月8日正式上线。平台组建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具有成熟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100%保证客户资金安全。……“高”收益:按月还本付息,保底年息收益10.8%,新手首次投标年息收益更可高达18%,复利收益更高。……756金融网的用户资金是由专业第三方支付(宝付、贝付)、银行监管,经过严格的加密技术加密,操作过程由平台全程监控,层层保护措施力保您的资金安全。

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原告多次通过点击756金融网站的支付链接进行汇款。2016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隋某某及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经过结算,并出具《还款承诺》,载明:截止2016年7月29日,胡某某在756金融网投资款肆拾万元整未偿还,今以隋某某名下两个车位(年值20万元/个左右)过户到胡某某名下抵账。如不能归还欠款,则胡某某可处置车位。如归还欠款,胡某某有义务和责任归还两个车位。2017年4月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书》,载明:截止目前,胡某某投资在756金融网的投资款有1218418元未归还,现已到前期约定的还款承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利息按月利9‰计算。756金融网将债权收回后优先将本金和利息偿还胡某某。其中前期由车位抵账担保的40万元,如因车位使用权属争议而无法继续作为抵账担保物的,该笔款项及利息由隋某某、李某某各承担50%连带担保责任。之后,原告胡某某未取得前述车位,三被告亦未归还原告40万元。

另查明,原告点击756金融网的付款链接后部分资金入账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前述宝付)。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根据与被告某公司的协议进行操作。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汇入的部分款项出具证明如下:因渠道信息涉及我司与合作渠道保密协议问题,故隐藏相关渠道信息,但不影响证明相关订单交易商户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还款承诺、浙江省通信管理局ICP/IP地址/域名查询单、工商登记信息、录音、资金流向证明、公证书、(2017)浙01民终492号民事判决书、还款担保书,被告某公司提交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ICP/IP地址/域名查询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对于原告所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及还款明细,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某公司提交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756金融网业务系统管理后台胡某某个人资料、抵押借款合同,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某公司提交的756金融网站服务协议、胡某某投标记录汇总信息、最后一笔投标信息记录,系被告某公司单方制作,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756金融网汇付款项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案涉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三被告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第一个争议焦点。借贷关系的成立生效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通过756金融网汇付款项的事实可以确认,其中部分资金通过中间方支付通道支付至被告某公司账户。虽然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其为中介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但资金流向结合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以及原告提交的其他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某公司作为债务人,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将款项投资给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借款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原告通过756金融网支付款项的资金流向以及借原告款项的具体借款人信息,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第二个争议焦点。基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被告某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虽然被告某公司在其公开宣传中表示按月还本付息,保底年息收益10.8%,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隋某某之间并无关于利息的具体约定,本院结合李某某出具的还款担保书承诺利息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9‰计算,及原告自认其已收到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的部分利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酌情调整为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关于被告隋某某、李某某是否承担还款义务。该还款承诺书中载明今以隋某某名下两个车位(年值20万元/个左右)过户到胡某某名下抵账。如不能归还欠款,则胡某某可处置车位。如归还欠款,胡某某有义务和责任归还两个车位。本案中,车位并未实际交付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的规定,涉及“隋某某名下两个车位过户到原告名下”的部分内容无效。虽然涉及流质条款部分无效,但隋某某以车位使用权对某公司的债务作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仍是明确的,现原告主张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法不悖,但应在4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某出具还款担保书,承诺如因车位使用权属争议而无法继续作为抵账担保物的,该笔款项及利息由隋某某、李某某各承担50%连带担保责任,故李某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50%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请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隋某某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某某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5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58元,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隋某某、李某某负担7700元。原告胡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小红律师就职于杭州市市级文明律所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系律所合伙人。  &nbs...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