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凤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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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00元

发布者:胡凤萍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8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肖XX,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大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XX律师。

被告;赵XX,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肖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子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肖XX申请并经本院准许证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计算至本案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份,被告因投资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21年3月14日向被告出借30万元,2021年3月19日又出借25万元,两次借款都约定利息为1.5%每月,截止2022年3月14日经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5万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本付息,但被告均未履行该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更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诉状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赵XX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肖XX与赵XX系朋友关系,赵XX分别于2021年3月14日向肖XX借3元,2021年3月19日向肖XX借款250000元。肖XX自述其在2021年3月14日出借给赵XX的300000元系其儿婉宋XX的彩礼钱,2021年3月19日出借给赵XX的250000元为系其在三塔镇黄岗集开设的小东购物广场的自有资金。两笔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5%,后双方于2022年3月14日进行结算,赵XX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肖XX现款陆拾伍万元正(¥650000.00元)赵XX身份证XXX被赵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岗运廷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年收入汇总表、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中,肖XX称其与赵XX进行结算后赵XX下欠其借款650000元,并提供2021年3月14日300000元借条复印件2021年3月19日250元借条复印件、2022年3月14出具650000元借条及微信聊天内容等证据,肖XX要求赵XX偿还650000元的诉请求,本院子以支持。肖XX称赵XX在2021年3月份其借款时口头约定月息1.5%。但赵XX在20223月14出具650000元借条中未载明借款存在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上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故青运死主张赵XX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XX借款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070元,由被告赵XX负担。


胡凤萍律师,优秀党员,中级律师,现在安徽浩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执业以来,一直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阜阳
  • 执业单位:安徽浩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2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