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安徽省太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 年3月2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 15日经太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3 年3月22日经太和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民、胡凤萍,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皖 1222 刑初 712 号刑事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检察院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2)皖 1222刑初7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胡凤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