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宇泽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1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7日,余某与向子彤采用微信互传扫描文件的方式(向子彤填写相关内容后扫描文件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余某,余某签字后拍照或扫描文件并通过微信回传给向子彤)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须知、认购承诺书及延期签约(付款)申请。其中,认购书载明:余某自愿认购招平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青山13、14街坊地块招商?一江璟城项目二期6幢一单元47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30.16平方米,套内面积100.32平方米。认购本房产定金为100000元。购房毛坯总价2748589元。另在备注处载明“选择银行按揭方式付款……若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低于剩余楼款金额,则不足部分原告必须在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以首付款形式补足。”同日,余某在认购承诺书中表示已阅知《商品房认购书》中所有内容,并承诺除招平公司原因外,该套房源缴纳定金后不退不换不更名。另,余某向招平公司提出了延期签约(付款)申请,该申请载明:余某本应于2022年3月19日前签约(付款),因余某需要卖房买房原因,不能按时根据约定完成签约(付款),申请延期至2022年5月16日(签约)付款。如逾期,则定金没收、房源挞定,购房定金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撤销或解除及其相关法律后果。
一、关于《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撤销的问题。
二、关于《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解除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余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A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经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A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余某返还购房款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