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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宇泽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4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孙X因与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孙X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被上诉人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