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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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纠纷,期房贷款不符合银行要求,起诉偿还违约金30000元并解除购房合同

发布者:王宇泽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4日 6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赵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合同编号为**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07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青**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山区招商项目第**【招商】第********房,房屋单价为16,142.997元,总金额为2,081,478元,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附件六第四条第2款第3项约定,如按揭银行未能批准被告的贷款申请时,被告应于按揭贷款银行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全额支付剩余购房价款,逾期未支付,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其附件,被告应按总房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税费及其他费用。2019年1月28日,XX银行武汉XX出具《不予受理的函》,载明原告征信不符合XX银行武汉XX受理贷款条件,故不予办理贷款事宜。原告遂及时将此信息告知了被告,并多次催促被告尽快自行办理贷款或自筹资金支付余下房款。2019年3月16日,原告就上述内容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在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催告函》,书面告知应在《催告函》寄出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余下全部房款,逾期原告将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按约定向被告收取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104,074元。《催告函》于2019年3月17日被成功签收,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9年4月1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邮寄《解除函》,告知被告因其逾期付款已超过79日,原告依据合同附件六第四条第2款第3项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并按约定向被告收取总房款5%的违约金。因被告电话无人接听,快递工作人员上门送达无果后,将快递放置XX快递柜并向被告发送了投递信息。后因被告逾期未提,该快递被退回。2019年4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解除函》,快递于2019年4月30日签收成功,《解除函》已送达被告,购房合同解除的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告与北京XX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本案纠纷,原告委托北京XX代理,双方同意律师代理费为25,000元,其中一审阶段代理费20,000元,二审阶段代理费为5,000元,签订本合同时支付15,000元,尾款在本案诉讼终结后30日内支付,北京XX应出具正式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另查明,原告与北京XX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本案纠纷,原告委托北京XX代理,双方同意律师代理费为25,000元,其中一审阶段代理费20,000元,二审阶段代理费为5,000元,签订本合同时支付15,000元,尾款在本案诉讼终结后30日内支付,北京XX应出具正式发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涉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二、被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赵XX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武汉XX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
三、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原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赵XX返还购房款1,081,478元;
王宇泽律师,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2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