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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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纠纷法律知识:
企业应对劳动仲裁案件的技巧一、仲裁前准备接到仲裁委发来的仲裁申请书和立案通知书后,应当首先暂停与当事员工的协商沟通。停止该员工企业邮箱及其他公司管理系统的运作。同时应当加强对该员工的考勤管理。同时根据仲裁申请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调取员工档案。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入职档案、考勤档案等所有和员工活动有关的档案材料。员工业务活动中涉及到员工签字的档案材料也应当作为调取范围。 2、深入分析、比对员工档案资料。这里的分析比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入职档案资料的真伪。尤其学历证书等资格类材料的真伪。尤其成人教育类学历经常虚假学历的情况。建议通过教育部的学历查询网站比对真伪。其他证书材料同样需要比对真伪。(2)整理出考勤情况,包括缺勤、迟到、旷工等情况。(3)与业务部门沟通,看能否获取业务过错方面的证据材料。 3、制度整理整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管理制度。 4、去仲裁复印对方证据 5、起草答辩状答辩状在书写前应详细查询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辩状除应围绕申请人申请书内容答辩,同时注意措辞,防止己方的答辩成为认可性的证据。答辩状应在开庭时交给仲裁庭,过早提交答辩状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 6、举证根据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整理证据复印件准备举证。仲裁委未对举证期限作出规定的,也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期限整理证据,准备提交。提交证据时应当注意:(1)根据答辩状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证据材料注意尽可能多从申请人曾经认可的一些材料中搜集。(2)提交证据复印件,不需要加盖公章。(3)证据提交时间不宜过早,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即可。二、仲裁开庭 1、重视质证申请人所提证据往往不具有直接性。被申请人可多从证据的合法性,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证据的关联性等角度质证反驳。 2、反驳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意见往往侧重于证据的证明力展开。被申请人在开庭时应记录好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并在辩论程序中做好辩驳。 3、对于仲裁当庭调查或申请人当庭询问的一些问题,被申请人对自己的措辞没有把握时应当尽可能以“需要回去调查”为由暂时搪塞。休庭后,如果确有必要回应,可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4、保持和解的姿态。保持和解的姿态不在于案件是否真的可以在仲裁阶段实现和解,而是如果直接不同意和解,则会导致仲裁的直接宣判。一方面企业的回旋余地变小,另一方面会在公司内部产生不好的影响,无论企业是否胜诉都对日后的企业管理不利。三、庭后沟通 1、与仲裁庭沟通案件意见; 2、向仲裁庭继续表达同意调解的诚意; 3、与仲裁庭沟通,如果必须裁决,希望裁决书不要发的太早。四、保持起诉的姿态无论裁决是否有利于企业一方,企业都应当保持起诉的姿态。对企业而言,劳动仲裁诉讼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被仲裁的裁决的内容被诉讼推翻。企业保持诉讼的姿态不代表企业一定要将诉讼进行到底,而是代表了企业对裁决的一个基本态度。当然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裁决内容对企业有利的,不需要考虑申请撤销裁决。在法院立案之后,如果申请人实际上并无起诉,而该仲裁裁决对己方又是有利的,则企业一方可直接申请撤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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