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多年来代理大量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认真负责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遗嘱类律师服务,遗赠类律师服务,遗赠扶养协议类律师服务,专业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共有财产分割类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免费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475
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