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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无财产时股东需承担债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下情形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具体情形: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
责任范围: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具体情形: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抽回。
责任范围: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具体情形: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责任范围: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具体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
责任范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具体情形: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范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具体情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范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介绍:
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查明,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张某认缴出资500万元,但未实缴出资。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遂起诉张某,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在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广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广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的5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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