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志南律师是广州专业劳动律师,经验丰富13年执业经验(专业解答,就案情给予详细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口碑好,专业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尽心尽力办好案件为宗旨!在劳动纠纷有较高造诣,执业多年办理过大量劳动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当事人一致好评。
劳动纠纷处理专家律师提供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服务。专业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律师法律服务
招志南律师擅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因“五险一金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劳动报酬工资及加班费纠纷;孕产期纠纷;工伤与职业病索赔纠纷;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纠纷;劳动安全与卫生纠纷;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同时我们还擅长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包括:制定规章制度,合法辞退员工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1、立案、受理: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发起,符合条件的仲裁委会予以立案、受理
2、调解:劳动仲裁案件一般会进行庭前调解,由仲裁委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
3、开庭:无法调解的,会通知双方择期开庭。庭审过程主要是仲裁员主导,劳动者如未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根据仲裁员相应的引导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4、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庭一般只会一次开庭,庭后最晚也会在一个月内出结果,期间可以电话联系仲裁员了解案件进展。出结果后仲裁员会通知双方前去领取裁决书,也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领取。
聘请劳动纠纷律师法律知识:
接受委托
第二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接受劳动者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代理的法律服务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作为委托人时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第四条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工会、劳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推举代表参加仲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以下资格和条件:
1、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委托人应为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
2、审查仲裁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定的仲裁参加人包括:
(1)劳动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2)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
(3)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代理人;
(4)集体合同中代表劳动者的工会组织或其代表;
(5)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
(6)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或其代表;
(7)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
(8)自行申请或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的,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9)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居住在国外,能够提供合法的委托手续或仲裁委员会认可的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外国人。
3、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如委托事项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请依据本操作指引“人事争议”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范围一般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在职、离职或退休后,与未办理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等发生的争议;
(5)当事人撤诉或者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且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当事人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审查委托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申请时效,是否存在时效中止或时效中断的情形。
5、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6、审查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人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7、审查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是否有迫于生计需要申请部分裁决预先支付的紧急情况,或是否需要向有关方面申请进行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8、其他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说明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一裁终局和非一裁终局的情形。
4、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诉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在仲裁裁决后需强制执行的,可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5、如委托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其有权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反请求。
6、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合适的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
2、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并存档于律师事务所。
3、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特别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
4、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除特殊情况外,因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而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做好收案登记和编号立卷工作。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的一切案件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有权通过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通知委托人,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或提供伪证、假证。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事项违法。
4、委托人违反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擅长法律服务领域: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3、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4、劳务派遣纠纷、非全日劳动合同纠纷
5、工资、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补贴、津贴、提成、奖金等劳动报酬纠纷;
6、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纠纷;
7、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
8、除名、开除、辞退、辞职、离职纠纷;
9、竞业禁止纠纷、违约金纠纷、服务期纠纷;
10、企业与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保密纠纷;
11、因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等所引发的劳动纠纷;
12、职业病、工伤劳动争议;
13、劳动合同、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服务;
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