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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律师;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该注意什么胜诉率高?

2026-04-24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87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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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债务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损害债权人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备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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