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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法院执行案件企业已经没有钱了怎样把公司股东追进了还债?执行异议专业律师

2026-02-25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74人看过举报

广州擅长执行异议律师推荐招志南律师团队,13年经验,专业可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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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1. 案件介绍

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你是否曾以为,只要公司是独立法人,自己的个人财产就能高枕无忧,与公司的债务完全隔离?当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市场风险陷入债务泥潭,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你是否又突然发现,法院告知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此时,你或许松了一口气,认为债务就此了结。然而,一封来自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可能正悄然送达,债权人正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将你——公司的股东,直接追加为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你在未出资的范围内,甚至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破解“执行难”、向公司背后股东追索债务的常见且有效的法律路径。

让我们通过一个已脱敏的典型案例,来具象化这一困境:2020年,A建筑工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各认缴500万元)与B建材经营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近80万元。B经营站诉至某法院并胜诉。然而,判决生效后,A公司拒不履行,B经营站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穷尽一切措施,均未发现A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面对“执行不能”的僵局,B经营站并未放弃。经调查发现,A公司的两名股东甲、乙,虽认缴了巨额出资,但直至诉讼和执行阶段,均未向公司实际缴纳过一分钱出资。于是,B经营站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股东甲、乙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各自未实缴的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刻,股东甲、乙从幕后被推至台前,个人财产直接暴露在债务清偿的风险之下。他们面临的,不仅是公司经营失败的压力,更是个人财富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危机。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查,裁定支持B建材经营站的申请,追加股东甲、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人需在各自尚未缴纳的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A建筑工程公司拖欠B建材经营站的工程款及利息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核心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

法律依据明确: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该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经强制执行确无财产,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

事实认定清晰:法院查明,股东甲、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早已届满(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但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并非永久豁免,其认缴的出资额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当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本应投入公司的财产便成为债权人可追索的对象。法院认为,本案情形符合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即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在公司债务已到期、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视为提前到期,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如果您有追加股东纠纷问题,欢迎咨询招志南律师,文章来源法律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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