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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债务纠纷经济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
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发现对方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账户,还有其他实现债权的途径吗?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仙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科技公司应于2023年6月底前向商贸公司付清货款18万元,但到期后科技公司未按约履行。
2023年11月,商贸公司于向仙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科技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仙桃法院于2024年1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商贸公司遂将科技公司的三位股东赵某、刘某、杨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三位股东在各自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商贸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因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科技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商贸公司的债务。另,科技公司在2014年5月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股东赵某、刘某、杨某在2016年4月前缴足出资额,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上登记的股东出资时间为2014年5月,但实缴出资均为0。
法院认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时间2016年4月已到期的情况下,现有证明不能证明公司股东赵某、刘某、杨某已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刘某、杨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就案涉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法官提醒
对于创业者(股东)而言,注册资本不是写得越高越好,“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认缴的资本就是对公司和社会承诺的责任底线。创业者应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并及时实缴。对于市场中的交易者(债权人)而言,在与企业进行商业往来时,除了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其股东的出资情况。当公司无法偿债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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