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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法院执行案件公司没钱追加股东还债执行异议如何处理?专业执行异议律师

2026-03-16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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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

1.2016年7月5日,因某装备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一案,某装备有限公司向太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过程中,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某建设公司股东杜某1、杜某、李某、高某。

3.2022年6月7日,太原中院作出裁定,裁定驳回某装备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某装备有限公司提起复议。

4.2022年8月26日,山西高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追加杜某1、杜某、李某、高某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对申请执行人的偿还责任。

5.杜某、李某、高某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6.2023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复议裁定,由太原中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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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应当着重审查太原中院是否可以在异议裁定中指引当事人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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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从本案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看,申请执行人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当事人的主要理由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杜某1未依法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股东杜某、李某、高某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根据其主张,太原中院主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审查其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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