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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执行异议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追加股东的最新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分析: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分析: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若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若无法证明,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公司在注销前应进行清算以确保债务清偿。若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相关责任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招志南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