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企业该如何应对与员工劳动纠纷?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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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开庭分为5个阶段:1.仲裁庭准备阶段;2. 仲裁庭调查;3.仲裁庭辩论;4.仲裁庭调解;5.宣判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第一个上场的是书记员,如果没有省略(现实中很多情况下会省略掉一些流程性的步骤,直接切入正题),书记员会带领大家走以下流程:
XXXXXXX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宣布仲裁庭纪律。
报告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二、仲裁庭调查
宣布开庭。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与仲裁申请书一致没有增加或者变更的就说与仲裁申请书一致就可以了。)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书。(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可以口头答辩)
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庭审中将就每一项证据的进行质证,因此需要对证据的三个性质进行提出质证意见:
(1)真实性。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仲裁庭辩论阶段
仲裁员宣布仲裁辩论开始。
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
四、仲裁庭调解
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承担义务的,在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后,还应询问其是否愿意调解。
五、宣判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另定日期宣布或当庭宣布裁决结果。
现行有效的劳动类法律我个人认为更多保护劳动者,公司更容易败诉赔偿。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原则上更偏向于保护弱势一方,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更多的,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操作的处罚相对得更为严格。因此在劳动仲裁当中,其实公司是更容易败诉赔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条款有着极强的现实意义,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审理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要积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注意配合举证,防范因消极不作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当然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提交无关的不利证据。这里所涉及的证据,是指“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并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及工作中需注意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很多用人单位遇到劳动仲裁案件,认为劳动者是无理取闹或者认定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仲裁请求,不重视甚至不去开庭应诉,但往往得到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理想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最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千万不要遗漏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更不要盲目提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那样,反而被对方抓住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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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劳动人事法律培训;
15、担任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法律顾问;
16、企业与劳动人事相关的律师法律服务。